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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码农的工作压力、职业发展和待遇z

2012年05月6日

本人不才,工作时间只有4年,而且都是在IT外企混,所以仅对IT外企有所了解.而且要把范围收的更窄一点,就是纯计算机类的IT外企,通信和互联网外企接触的不多.纯计算机类的IT外企包括比如IBM/Oracle/Vmware/EMC/M$/Symantec等等以计算机硬件或者软件业务为主的IT企业。

先说说工作压力。外企一般来讲工作强度和压力都不算太大,但是也存在2/8现象,通常有20%的人是要加班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我只能说大部分的人都比较轻松。即便加班,也很少叫你周末去公司加班,所以加班的程度是可以接受的。对个人也存在2/8现象,就是80%的时候你都很闲,只有20%的时候比较忙。总的来说,外企适合懒人,或者是家里事儿比较多的人。外企一般可以很好的平衡生活和工作,我觉得这是外企留住人的一个优势,另外一个优势是企业文化,相当于国内公司比较平等且自由,不搜拘束。

再说一下职业发展,你可以选择管理路线和技术路线。管理路线可以说80%看运气,大部分mgr都属于运气比较好的。运气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时间长,早年今公司的时候人还没这么多,这些年发展的快招的人多,所以有坑他就占了。还有一类是mgr走了,需要找个人来顶,这种情况一般看资历和技术水平的结合,也属于运气成分,因为一般mgr是不会走的。所以你来外企打算走管理岗位,基本只能看天吃饭了,不确定性太大。如果你确定走技术路线,这条路其实很清晰。你除了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水平,还要熬年头。Title不是完全根据你的技术能力来的,你只工作3年,即便你技术很牛,但是哪个大外企都不会给你principal,原因很简单,要照顾组里面其他人的情绪。所以要么你就使劲熬到别人都走,你对产品最熟悉,你就成专家了。或者干几年跳一下,也能获得一个不错的title。悲剧的是很多人懒(我前面说了外企里面很多人都懒),组里的人又都不走,那你即便多混几年也是很惨的,我提醒你应该早作打算了。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外企也是论资排辈的。你资历久不一定title很高,但是title很高的都是资历久的。

再说说工资。分三类人,一类是刚毕业的(0-3年),二类是社招的,三类是懒人(3年以上且一直不跳的).外企给应届生待遇差别基本按照档次分阶梯,共同点是每个公司都是统一价,且解决户口的比例相当于国内互联网高的多,所以对于想要户口的毕业生有些优势。我估摸着待遇大概分3档->13/15/18w(税前)。像IBM/Oracle这种招人大户给个13w左右,Vmware/EMC这种小众些的给个15w或者稍微多些,M$这种的给个18w。给的越多,工作强度越大,当然也是按照能力排名,一般能力强的去M$的不会去IBM。这里要说一点,外企加薪很慢,一般一年不超过10%,甚至不涨的时候也不少,所以这些外企的起点不错,但是若你不跳,过个3年也就泯然众人了,这就是我说的第三类懒人。懒人其实都是很可爱的人,对公司是又爱又恨。因为熟悉了环境,所以很舒服,但是对工资可能又有些不满意,于是很纠结。一般纠结之后不跳的基本都是生活压力不大的,比如家里能给钱买房之类的,所以除非公司突然增加工作强度,这些懒人不会走。这里重点说下第二类人,社招一般分两个档次,一档是3-5年工作经验的,一档是7年左右甚至更久的。前一档一般title对应是senior,当然有些7年左右的给senior的也不罕见,待遇基本上不会超过税前30w(M$可能例外,不是很了解)。后一档对应的就是principal了,这个待遇就差别大了,30w起步,50w以上的也有,由于我层次所限,了解的不深入,就不乱说了。版上一直有人说IT30w年薪是个坎,这是不成立的。

目前能想到的也就这么多,欢迎大家补充并纠正。

杨澜:你唯一有把握的是成长

2012年02月9日

做好一件事就好

人与人虽然没有优劣之分,但却有很大不同。一次参加一个论坛,有位教授说了一个观点:一个人不需要每件事都做的好。其实只要一件事做的好,你就有下一次机会。我觉得很有道理。像我遇到很多作记者的同行,他们说:杨澜你多幸运,能采访那么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我们都没有这个机会。而我其实是从采访一个区长开始的。所以要是区长没采访好,就不要去采访市长;市长没采访好,就不要采访部长;等部长采访好了,再想副总理、总理、总统。

对于医学,我不是很懂,但我也了解到,也有这种比较优势存在。有的医学生,在学校理论学的很好,但手比较笨,所以在临床上就不适合做外科医生。有的理论学的不是很精专,但手很灵巧,就可以成为外科的“一把刀“。这就是每个人有不同的比较优势。

一般来讲,一个人刚刚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时候,容易产生这种思想:我一定要做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或者我很有兴趣的工作。其实根本不用着急。可以先做一些看上去“大材小用”,或者完全事务性的工作。但如果你能在这件工作上做得比别人好一点点,不需要很多,你就有下一次机会去做更大的事。但如果你什么都不做,停在那儿抱怨:我在其它方面还比他们强呢。那根本没用,这个世界没有人想听这样的话。大家只关注你做事的结果。所以你只要在某一方面,比别人好一点点,你就有成长的机会。

几年前,当时的俄罗斯总理卡西亚诺夫来中国访问,只停留两天,就接受了一个采访,就是我的采访。应该说,作为民间的传媒机构,能得到这样的机会很难。所以我很好奇,问他为什么会接受我的采访?他的随行人员告诉我:很有意思,是因为在这之前,我采访过他的副总理。副总理告诉他:如果你去中国,应该接受这个女记者的采访,她提的问题很有水平。我听了之后很高兴。这种口口相传,千万不要小看。你做的每件事都会对你今后的成长产生影响。希望更多的是正面的影响而不是负面的影响。

找到自己的比较优势

为什么当时我会离开《正大综艺》?这是不断有人问我的问题。我不知道是否说清楚了,激流勇退也好,有学习的精神也好,这都不是问题的实质。实质是,我觉得我不擅长做综艺节目。我既不会唱歌,也不会跳舞,更不会演小品。只有一次和赵忠祥老师合作演魔术,叫什么大变活人。还没走出去呢,就让别人认出来了。魔术的效果一点没有。所以我想,我真是没有什么艺术天才。我还是老老实实做自己能做好的事。我什么事情做的好呢?也许从小受家庭影响,我还比较喜欢读书,还有学习的能力。所以日后开始做访谈节目,每次我都是坚持尽可能地阅读相关的资料,看所有的东西。按别人的说法:这很笨,主持人就是靠口才好,现场反应快就行了。我恰恰认为不是这样。拿我做访谈节目来说,你事先准备的程度和你做出的节目的效果完全是成正比的。

作为记者和访谈节目的主持人,我也许还有一个比较优势,就是容易和别人交流。96 年我在美国与东方卫视合作一个节目叫《杨澜视线》介绍百老汇的歌舞剧和美国的一些社会问题。其中有一集就是关于肥胖的问题。一位体重在三百公斤以上的女士,接受了我的采访。大家可以想象,一般的椅子她坐不下,宽度不够,我就找来另外的椅子,亲自搬来,请她坐下,与她交谈。最后她说:我一直不知道中国的记者采访会是什么样?但我很愿意接受你的采访。我就问她为什么?她说别的记者来采访,都是带着事先准备的题目,在我这挖几句话,去填进他们的文章里。而你是真正对我有兴趣的。这句话给我的印象很深。所以在镜头面前也好,在与人交流时也好,你对对方是否有兴趣,对方是完全可以察觉的。你的一举一动、你的眼神都在建立一个气场,所以我能建立这样一个气场,就适合做访谈节目。

所以,这就是我对自己的比较优势的一个挖掘。其实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当然,你不会一开始就知道,只能通过尝试做不同的事情才知道。对于我来说,我已经做电视做了十七年,中间也经历了许多挫折。比较大的,大家可能也知道,就是 2000 年在香港创办阳光卫视,虽然当时是抱着一个人文理想在做这件事,至今我也没后悔,但由于商业模式和现有的市场规则不是很符合,确实经历了许多商业上的挫折。这让我很苦恼,因为我觉得自己已经这么努力了。甚至怀孕的时侯还在进行商业谈判。从小到大,我所接受的教育就是:只要你足够努力,你就会成功。但后来发现不是这样。如果一开始,你的策略,你的定位有偏差的话,你无论怎样努力也是不能成功的。

给你的人生做加减法

后来我去上海的中欧商学院进修 CEO 课程,一个老师讲到一个商人和一个士兵的区别;士兵是接到一个命令,哪怕打到最后一发子弹,牺牲了,也要坚守阵地。而商人在好象是在一个大厅,随时要注意哪个门能开,我就从哪出去。一直在寻找流动的机会,并不断进出,来获取最大的商业利益。所以听完,我就心中有数了 —— 我自己不是做商人的料。虽然可以很勤奋地去做,但从骨子里,这不是我的比较优势。在我职业生涯的前十五年,我都是一直在做加法,做了主持人,我就要求导演:是不是我可以自己来写台词。写了台词,就问导演:可不可以我自己做一次编辑?做完编辑,就问主任:可不可以让我做一次制片人?做了制片人,就想:我能不能同时负责几个节目。负责了几个节目后,就想能不能办个频道?人生中一直在做加法,加到阳光卫视,我知道了,人生中,你的比较优势可能只有一项或两项。

在做完一系列的加法后,我想该开始做减法了。因为我觉得我需要有一个平衡的生活。我不能这样疯狂的工作下去。所以就开始做减法。那么今天我想把自己定位于:一个懂得市场规律的文化人,一个懂得和世界交流的文化人。在做好主持人工作的同时,希望能够从事更多的社会公益方面的活动。所以可能在失败中更能认识自己的比较优势。当然我也希望大家付出的代价不要太大,就能了解自己的比较优势和缺陷所在。

你可以不成功,但是不能不成长

每个人都在成长,这种成长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也许你在某种场合和时期达到了一种平衡,而平衡是短暂的,可能瞬间即逝,不断被打破。成长是无止境的,生活中很多是难以把握的,甚至爱情,你可能会变,那个人也可能会变;但是成长是可以把握的,这是对自己的承诺。我们虽然再努力也成为不了刘翔,但我们仍然能享受奔跑。可能会有人会妨碍你的成功,却没人能阻止你的成长。换句话说,这一辈子你可以不成功,但是不能不成长。

[劳动法|工资]没签合同最多可拿几个月两倍工资?

2012年02月9日

网友困惑:

  最近有个朋友离职,说他工作了18个月,公司都没和他签合同,他听说公司不签劳动合同,在离职时能拿到两倍工资。

  他问:那他是不是能拿到17个月的两倍工资呢?拿到的两倍工资要不要缴税呢?

[答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008年这个两倍工资规定一出,广大劳动者欢欣鼓舞。要知道,在中国很多地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公司真的没有跟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都能拿到双倍的工资,岂不是很开心。可是,有些人抱着这样的想法实践下来发现,这两倍工资并不好拿,这是为什么呢?阿克来给大家分析一下对于两倍工资的常见误区,让大家明白,两倍工资该怎么算怎么拿。

  误区一:向用人单位额外要两倍工资

  有些劳动者一听两倍工资,以为是除了工资以外再额外给两倍工资。这是错误的。在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时,不能把已经正常支付的那一倍工资排除在外。所以,如果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向用人单位要求两倍工资时,应该以之前已发的工资为计算依据,乘以一倍的倍率来索取。至于计算时该以应发工资还是实得工资为依据,坊间争论很大,在此不展开。

  误区二:两倍工资可以一直拿下去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一旦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双方就已经默认拥有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再视作无合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也明确,只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期间,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首月即使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支付两倍工资。这样掐指一算,两倍工资最多也只能拿十一个月,不可能一直拿下去。

  误区三:两倍工资永远跑不掉

  劳动者应当有的权利不一定都能得到国家机器的保障,这就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任何法律纠纷的解决都有时效,超过这一时效,国家机关便不再受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两倍工资,当用工第二个月工资发放到手起,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公司给没给两倍工资。时效自此时起计算。一年后,如果劳动者没有通过任何有效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仲裁就不再受理这个月的两倍工资请求。同样,用工第三个月第四个月一直到第十二个月的两倍工资,都是这样来计算各自的时效。如果等到第十八个月再申请仲裁,大致只能请求半年的两倍工资了。

  误区四:两倍工资不用缴税

  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认为,两倍工资性质属于补偿金,因此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这种观点不敢苟同。两倍工资,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按月支付,这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的性质完全不同。同时,两倍工资是针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与离职也没有关系。至于现在为什么都在离职时支付,是因为在职时很少有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的缘故,不能因此将其与离职补偿混为一谈。因此,两倍工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如果希望抓住自己的权利,在发放第十二个月的工资后,劳动者就可以抓紧向仲裁机关请求支付两倍工资。如果觉得仲裁时机未到,也可以向用人单位直接要求,并保留证据,这样可以构成时效的中断。中断的时效可以重新计算。比如第十二个月时员工向公司寄送挂号信要求支付两倍工资,此时一年的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第二十四个月前仍然可以得到国家机关保障,时间就宽裕多了。

两个面试技巧

2012年02月9日

1不要用反问回答问题

张绍刚问她“英语好,为啥还选英文系?”,她说“说中文的人,为啥读中文系?”,她的反应很快,没用长篇大论就让人很快地明白她的意思。但用反问句回答问题,往往会令人觉得有攻击性,如果她换成陈述句:“就像在国内(不能说中国,否则又会让张大主持发冷)大家说中文,但很多人选中文系一样”,然后解释一下英文系学什么的就是一个非常好的答案了。

2学会用数字、事实、第三方评价、案例(STAR原则)说话

张绍刚问她如何证明自己写作能力好,脑子转得快,刘俐俐回答看今天的表现。这个问答等于没回答,尤其是对前者而言。要证明自己写作能力好,可以说自己发表过多少字的文章,做过的一些和文字相关的工作,以往语文老师的评价等。脑子转得快则可用案例证明,在叙述的过程中要遵循STAR原则,即详细叙说具体事例时,要包含以下要素:
l 情况 S(Situation):面临什么情景
l 任务 T(Task):制定了什么任务与目标
l 行动 A(Action):为了达成这个任务采取了什么行动
l 结果 R(Result):通过行动达到的结果
时间要控制在3-5分钟,其中事情开始时的状况、最后的结果要描述简洁,叙述的重点在于你采取了什么行动,行动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休息时间培训算加班吗?

2011年12月6日

困惑:

我们老板规定每周一晚,全体行政人员必须留下来接受培训,不能请假,也不算加班。但我们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这一条,大家说这种做法有理吗?

[答复:]

加班加点是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加点,一般会依照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二)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视作加班加点。

你们老板要求每周一晚上留下来听课,占用了工作日下班后的休息时间,而且听课是老板的要求,你们出于服从老板的意志才留下听课,所以它是由公司所发起的,是公司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员工只能按要求执行。

另一方面,公司是占用你们休息时间培训的最终受益者。通常情况下,培训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

最后,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或者明确、了解业务流程规则等,有利于更好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培训不属于直接生产经营,但它却促进了生产经营,最终使公司受益。

所以,你们公司占用下班后时间强迫听课,是属于加班加点的情形。你们有权要求获得加班费,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员工请婚假的烦恼

2011年12月6日

困惑:

Q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Q2:公司要求在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才是请婚假的有效期,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

Q3:公司规定,如员工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的结婚证,不予享受婚假,请问公司这样做可以吗?

[答复:]

普通员工所说的婚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婚假,另一部分是晚婚假。后者是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引导性政策,只有晚婚的人才有。

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比较模糊。《劳动法》、《婚姻法》等大法中都没有提到婚假的问题。可以找到的婚假规定要追溯到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中提到:“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同时,该通知再次明确:“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熟悉人事政策的人会发现,这一通知针对的是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改革后,是否能够规范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婚假,本身存在一个大大的问号。经过30年的发展,这样模糊的政策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以,一般认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订制度,规范自己的员工在使用婚假上的细节,但是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关于晚婚假的规定则明确的多,但也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其中“延长婚假”就是晚婚假。由于国家将晚婚假多少的制订权下放到地方,所以各省市对晚婚假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为7天,广东重庆规定为10天,四川安徽则有20天。不过这种自由度造成各省市福利差距过大,非常不利于跨省市企业的管理。

现在比较常见婚假矛盾焦点有以下几个:

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的婚假待遇与初婚者相同,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

2、公司要求婚假必须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休完可以吗?

这是公司对婚假合理使用的管理手段。如果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应当认可它的效力。当然,如果公司的制度违背了公平合理性,比如,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休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仲裁等方式推翻其效力。

3、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结婚证的不给婚假吗?

法律上没有提到婚假的义务单位必须是结婚时的单位,但是实践操作中,非本单位结婚的一般都不给休假,形成惯例。更有不少单位在制度上明确只有本单位领结婚证的,才能享受婚假。这一制度得到比较广泛地认可。

关于工资的那些劳动法纠纷

2011年12月5日

入职谈钱伤感情——关于工资的那些纠纷

  谈起工资,其实工资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理解,狭义的工资只是指每月固定的那部分收入,与奖金对应,而广义的工资则包括所有的收入。《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劳动报酬”是广义的说法,包含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等工资型收入。

  工资的发放应该遵守雇佣双方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但是工资是不可能始终一成不变的,这就造成了双方不太可能一直遵守约定,所以,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对于工资变化的认可也是一大难点。通常,如果工资变化后双方没有争议、长期履行,相当于双方认可这一变化。但是,为了规避相关的风险,雇佣双方还是签署书面确认比较保险。

  Q1:把工资的一部分作为奖金,每个月扣除,留到年底再发,这种做法合法吗?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双方约定的月工资中,有一部分工资的发放时间是年底,这是对工资发放时间的约定,并不违法。但是员工一旦离职,这些发放时间为年底的工资应当一次性发给员工,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员工工资。

  Q2:年终奖何时发有规定吗?公司可以延缓1个月发年终奖吗(如过年为1月底,公司在2月底发年终奖)?

  年终奖何时发放要看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上均没有明确提到年终奖的发放情况,则公司有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年终奖的具体发放时间。

  Q3:如果员工在发放年终奖之前离职了,公司有权不给他年终奖吗?

  如果双方的劳动合同或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明确有年终奖,而且明确了年终奖对应的年度,员工在做满了这个年度之后离职,则应当有年终奖。有些公司没有年终奖,但是会针对季度或者年度有其他奖励,比如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有一定的奖励,其性质与年终奖有所差异,不能简单地认为这就是年终奖,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Q4:公司在试用期内给员工进行培训,称培训费高昂,把培训费抵扣作工资,以此作为理由不发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培训费与工资完全不属于一个性质,而且试用期内的员工培训多数是上岗前的必要培训,将这种培训成本转嫁给员工,是不合法的。擅自将培训费抵作工资,不发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可以通过劳动监察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因此公司以培训费用高昂为由要员工用工资抵扣,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是违法的。

  如果培训费用真的高昂,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样一来企业和员工双方都能得到保障。

  Q5:员工有带薪休假,但公司不给休,把假期折算成钱给员工,这种做法可以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在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单位可以将未休年休假通过折钱的方式给员工。不过要注意,折钱的标准是给3倍的工资。考虑到正常的一倍工资已经发放了,所以在具体操作时,补发2倍工资即可。

离职拉锯战——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

  入职谈钱伤感情,离职谈钱更是一场拉锯战。离职的时候,如果单位要求员工将曾给予的待遇退出来,这是被允许的么?

  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单位能给予的待遇太多了,有些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的,有些是单位自己设立的,有些具备完善的退出规定,有些则没有事先约定。很多条件都会影响这个问题的结果。下面让我们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Q1:离职后,公司要求把工作服“强卖”给员工,说是给员工定制的,并且公司能够提供发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如果工作服是工作必须的,这属于国内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公司完全应当提供给员工这些服装。比如,密封工作间的密封服。

  如果工作服不是工作必须的,只是为了统一的形象而配置,那属于公司企业文化的要求,也应当免费提供。比如,酒店的高级制服。

  但是考虑到有些工作服确实昂贵,而且完全交给员工管理,脱离了公司的控制。公司担心员工擅自离职后给公司造成很大的损失,也可以理解。但必须要员工买制服,员工没有选择权,则是混淆了公司与员工、商家与消费者的界限。建议公司通过收取适当的押金,来解决这一矛盾。同时,为了避免争议,最好在面试和入职时通过书面的方式获得员工的许可。

  Q2:离职了,公司要求员工把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的房子、培训费等“吐”出来,这合法吗?

  补充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分房、培训都不是国家强制要求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司给予员工这些待遇,是公司自己可以决定的。为了留住人才,给予这些待遇,公司可以设置一些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过,如果要求员工在离职时退回已给的待遇,公司应当与员工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内部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行。

  Q3:员工把全年的带薪年休假都休完了,但未工作至满年休假的工作期限就离职了(比如,公司给予员工1年7天的带薪年休假,要求是员工做满1年,但员工未坐满1年就离职了,但已把7天的年休假都给休了),公司要求员工把多休的年假折算成钱“还给”公司,这样做合法吗?年假又该按什么比例折成工资呢?

  带薪休假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一种是公司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之外,额外给予的年休假。前者有法律强制性,后者则有公司自由性。前者法律有明确规定,如果一个员工离职时,把不属于自己应休的年假给休了,公司无权要求员工退还给公司,同样也不能折钱还给公司。后者则可以根据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或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如何做。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规定要员工还给公司的,按照约定或规定执行。

谈谈工伤和病假

2011年12月5日

白领“伤不起”——这些工伤你了解吗?

所谓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被奉为“三工”原则。所有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都可以从这个原则去判断。

“工作时间”,是指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其中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公共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相关活动的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导致的伤害和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Q1:在家加班时受伤,算工伤吗?

如果可以证明在家的加班是单位认可的加班行为,受伤时确实在工作,当然可以算成工伤。在家加班的那个时刻,家庭这个范围就是工作场所,如果不给予保护,有违于工伤保障的目的。当然,如果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比如洗澡的时候摔倒了,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Q2: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出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去客户公司拜访途中意外受伤,是一种很典型的工伤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特意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定为工伤。

Q3:工作时间被A4纸划伤,或因公司地板太滑,滑倒受伤,算工伤吗?

当然算工伤。不过申请认定工伤也有个效率问题。工伤理赔主要分为医疗费用和级别补助。如果滑倒受伤比较严重的,建议去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受伤不严重,没有什么费用支出,鉴定不出工伤级别,申请的意义不大,白白浪费时间精力。至于被A4纸划伤,可以要求单位给个创可贴,申请工伤就划不来了。

Q4:公司组织团队活动时不慎受伤,算工伤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单位的活动有很多种,如体育运动、会议展览、拓展训练、福利旅游等。通常来说,单位组织的活动应该属于工伤。但是考虑到员工福利旅游是对于员工有益的事,而且爬山涉水比较容易有伤害,如果将此纳入工伤,造成单位不愿意组织福利旅游,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后果。所以在认定工伤时,纯粹的福利旅游中受到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在实践中,还出现了很多变种,比如为了鼓励团队凝聚,有些公司提供经费,让员工自己出去玩,这样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单位组织,还需要个案分析。

Q5:中午在公司食堂吃饭不幸噎着了,算工伤吗?

因为噎着和呛着申请工伤的还真没有见到过。有些人会说,我是在想公司的事或者因公事与同事辩论是噎着和呛着的,这些理由都不是判断工伤与否的根本。吃饭噎着和喝水呛着,不是事故伤害,而是一种人体机能突然丧失作用导致的后果,不能算作工伤。

Q6:颈椎病、鼠标手能否有望归入工伤?

职业病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的一种工伤情形。与一般事故不同,职业病是工作环境缓慢形成的。从现在的职业病目录来看,大多是因工作导致的严重伤害。颈椎病和鼠标手是由于不良的习惯和缺乏运动造成的,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白领“病不起”——关于带薪病假和考勤

Q1: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带薪病假吗?

带薪病假不是法律概念,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带薪病假是指在病假期间员工不需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扣除部分工资,而是可以获得全薪。这是高于法律要求的公司福利,所以试用期内是否可以享受带薪病假,是由公司决定的。
如果理解为法定的病假待遇,那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请病假。

Q2:公司章程规定,请带薪病假和事假将会影响到年终绩效考核以及合同续签,这种条例合法吗?

公司内部的年终绩效考核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经过了前述程序,那可以将病假和事假的请假情形(其实就是考察出勤率)作为年度考核的指标。至于合同续签,完全是看公司和员工两方面的自由意志,公司将出勤率考虑进去,完全是可以的。

社保和公积金里有哪些门道?

2011年11月24日

“四金”、“六金”,这些是我们平时在谈论社保和公积金时用的俗称。那么,到底这些“金”都是什么?缴纳基数又是如何确定的?单位和职工的缴纳额度分别是多少?职工又是如何从中受益的?

1.“四金”和“六金”

“四金”,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六金”,指社保中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以及仅由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此可见,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工伤和生育两项仅由单位缴纳。《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这一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单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2.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基数分社保缴费基数及公积金缴费基数。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员工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不过,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5月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

特别提醒:不少用人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这就是对职工的权益是一种变相侵害。

3.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相应比例(北上广深为例)

前文提过“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所以我们不可能一一列举,同时由于社保和公积金的基数每年都会定期有调整,所以,以下所有的数据仅能反映常规情况,且有效期限仅为2011年7月起至2012年各地的调整时间前。

北京:

北京市将全市的从业人员分为六大类,这六大类人群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比例详见下表。这里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农民工在缴纳社保时的操作方法。北京市农民工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比较特殊。

表2: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农民工缴纳医疗、工伤保险有单行文件(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2005]136号)可遵循,在缴费比例、医院选择、报销待遇等方面均有特殊规定。另外,农民工在缴纳社保时有可选性:

一是可先行办理医疗、工伤保险,也可以五险全缴。农民工缴纳养老、失业、生育保险的比例与城镇职工一样,但失业保险无需由个人来缴费;
二是农民工在缴纳医疗保险时,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村劳动力”的比例(单位9%+1%、个人2%+3元)缴纳,也可以按照“本市/外埠农民工”的比例(单位2%、个人不缴)缴纳。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北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上海:

根据相关规定,拥有上海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和拥有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都参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上海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但不少用人单位在实际操作会比较灵活,需劳资双方协商解决。特别的,上海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

表3:2011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五年过渡期适用于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具体实施方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以下依次类推)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在过渡期内,此三项的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的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的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三年过渡期适用于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具体实施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7%,个人缴费比例为5%;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9%,个人缴费比例为8%;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22%,个人缴费比例为8%。医疗保险: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广州:

广州社会保险同样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五个险种,目前广州市社保的各个险种缴费比例如表4:

表4:2011年度广州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备注:根据穗人社函[2011]927号通知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广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300%和60%来确定,分别为10089元和2018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上限按照广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300%来确定,即13623元。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的下限按照广州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的60%来确定,即2725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2010年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确定。
另,广州市用人单位需为残疾职工缴纳统一每月49.21元的残疾人保障金,该保障金的缴纳无户口区别。

深圳:

由于深圳市养老、工伤、医疗、生育、失业等社保5大险种的缴费基数与待遇补偿基数均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挂钩,因此,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会带来各社保险种的调整。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深圳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56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因此,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2011年的7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4205元,按照以往的惯例,这一调整将会持续到2012年的6月30日。详细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见表5:

表5:2011年度深圳市职工社保和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览

此外,住房公积金和生育保险缴纳比例如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工资基数的10%~40%(单位和个人承担比例一样,承担比例由单位确定,最低不低于5%)。

生育保险征收标准(单位缴纳):目前,生育保险是包含在医疗保险中的,以后有可能独立出来。其中,缴纳综合医疗保险的,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7%份额中划出0.5%,作为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住院医疗保险:从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0.8%份额中划出0.2%,作为生育保险基金。

可能有人要问了:“为什么我实际到手的钱和通过上述数字计算出的不一样?”这个问题,我们会在文章最后一部分内简单说明。

4.职工在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后的受益方式

(1)养老保险金:职工在退休之前累计缴纳满15年的,可终身享受养老保险金。另有补充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在自身经济实力允许条件下,和职工通过协议确定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在此不详述。

(2)医疗保险金:缴纳满1月的,职工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生效;缴纳累计满6个月的,可用于报销看病医疗费用;缴纳累计满25年的,职工退休以后可终生享受。这里要说的是,职工使用医保报销看病医疗费用的比例,是因地、因人、因病乃至于因医院而异的,大家可以前往工作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查询详细的信息。另有补充医疗保险,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在此不详述。

(3)住房公积金:职工在缴纳了以后就有了属于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当然,如需办理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一般需在账户上缴存满一定期限,并且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额。另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单位和个人自愿交存,比例与住房公积金也不同;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在此不详述。

(4)失业保险金:职工在非本人意愿下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并有求职要求的,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并办理失业登记的条件下,可于60天之内前往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参保单位需提供辞退职工的证明,而职工若获得经济补偿金,也需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工伤保险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此项一般不需要职工自己处理,由单位代办。各单位可视所处行业和单位的营业性质,在划定的比例数值范围内自行设置比例。

(6)生育保险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计算工资薪金时的常见问题

2011年11月24日

问题一:为什么你实际到手的工资薪金与上述计算的不一样?

对于“工薪所得”(包括月薪、年薪及经济补偿金),上述计算的结果很可能跟你实际到手的数额不一样。以下是可能的原因:

1.你所在单位采用的社保缴费方式不同:各地的社保缴费办法是非常复杂的,类型有本埠城镇、本埠农村、外埠城镇、外埠农村,方式又有基本社保、综合社保等等。

2.你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比例不同:公积金缴费的比例并不是固定的,大多数的城市只规定了范围(如5%-12%),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采用多少比例来缴纳。你可以向单位的人事部门咨询,并在计算过程中自行调整参数比例。

3.缴费基数不是你实际的基数:由于我们无法得到你的实际缴费基数,而在实际计算过程中,单位有可能会采用最低档的缴费基数为你交纳社保。所以请你向人事部门咨询并在计算过程中自行调整数据。

4.数据不一定最新的:各地通常每年4月会调整社保缴费基数,而7月份调整公积金缴费基数,我们会尽量收集最新的社保与公积金数据,但仍然无法保证数据的实时更新。

5.税前收入可能涉及工资、补贴、奖金等多种项目,还有部分收入可以依法抵扣,从而导致计算结果不一致。

6.还有很多可能的因素,不再逐一罗列,不过,本文可以给你一个相对可靠的参考。

问题二:经济补偿金需要交纳个税吗?如何计算?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三:年终奖如何缴税?

一种方法为,先将职工在年终奖发放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以其商数及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乘以12个月,即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表,直接计算应纳税额。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月),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问题四:年底双薪如何扣税?

一、如果单位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的:“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
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问题五:有哪些个人所得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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